近日,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今明两年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方案,明确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。此前,上海多家旅行社已将“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”,明确写入欧洲游的出团“注意事项”中。有人说吉林的做法非常超前,但也有人认为,外国法律不能随意适用中国百姓身上。
看了这则新闻。笔者感觉这种举措无聊荒诞,让人哭笑不得。
笔者首先要问,出国穿假名牌与人何干呢?
当然,有人提醒了:欧洲明文规定不准穿假名牌入境。说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。这种规定的确让笔者感到困惑与无奈。
笔者在此假设,如果他们要实施这种规定,难不成在我们出入境时,还要耐心地一件件衣服剥脱给他们检查吗?因为可能有人的内衣裤是假名牌哦!
那么,他们这些所谓的规定就一定会对我们实施侵权。到时谁又来捍卫我们的尊严呢?!
因此,站在本人角度,既然你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。我为何不可以不到或少你那里来玩呢?!
“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”,这规定某些省级政府颁布得轻巧。然而他们哪知道这又与消费者何干呢?!
笔者首先相信,我们既然要出国,我们有可能穿名牌。但绝不可能故意去买假名牌啊。
然而,该谁来保证我们不去买到假名牌呢?因为名牌服装的真伪,我们消费者不可能像平时验钞那样,抑或自带袖珍验钞器,抑或到就近银行去识别吧!
那么,笔者认为,我们即使买到了假名牌,责任也不在自己。责任也当首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。
既然如此,政府颁布这种规定,到底是侵害了我们的权利还是限制了我们的自由?!
因此,笔者认为,出台政策的政府颁布这种规定是没有理由和道理的。既然你们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,首先不应该将消费者作为指向的矛头。
因为,保护知识产权是你们政府工商、质量监督部门的应尽职责。我们消费者不是你们的出气筒!
面对诸如欧洲的这些所谓规定,笔者在此只能这样说:笔者不想买假名牌,也不会穿假名牌出国。
笔者即使穿名牌,也不崇洋媚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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